主任医师收受25万元回扣获刑五年半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2-06 发布者:佚名 共阅2279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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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12月5日讯 戴着一副黑边眼镜,斯斯文文的邱医师当初收下那20多万元回扣的时候,估计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会成为“浙江第一”,不过这个第一可不光彩。昨天下午,曾担任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的邱纪方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而邱纪方也成为浙江省第一个以该项罪名被定罪的医生。通讯员 夏法 夏检 记者 李骎
3年收下25万元“好处费”
住在杭州朝晖四区的邱纪方今年44岁,硕士毕业的他原先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为了推荐一种叫做川威(盐酸法舒地尔针)的新药品,医药代表王某在2005年和2007年两次找到了邱纪方,希望他帮忙提交该药的申请报告,并附上了2000元的好处费,邱纪方收下了。该药品的申请获得省人民医院批准后,邱纪方就利用自己开处方的机会,多开一些这种药给前来诊疗的患者。而王某自然也不能“亏待”了邱医师,从2007年12月到今年4月,邱医师一共收下药品销售回扣费35154元。
除了收钱帮川威的医药代表王某办事外,邱纪方也没放过“照顾”其他医药代表的机会。根据下城区检察院的指控,他还收受医药代表黄某、吕某送的凯洛欣(脑苷肌肽)、普罗迪(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邦达(他唑巴坦钠哌拉西林钠)等药品的销售回扣,共计人民币213824元。
3年的时间,邱医师很“勤奋”地通过帮人提交报告和开处方捞到了25万元“好处费”。今年6月11日,邱纪方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4天后被依法逮捕。9月22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受贿罪对邱纪方提起公诉。
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两高”于11月20日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邱纪方犯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纪方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回扣的名义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此外,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虽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法院没有将被告人邱纪方收受医药代表王某让其提交川威新药申请报告的好处费2000元认定为犯罪。
最后,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邱纪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邱纪方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978元。
宽严相济处理问题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之前,普通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很少处理。以往受贿罪判的都是医院有管理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例如院长、药剂科主任。而今后,如果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15000元以上),即可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但他同时强调,对于普通医生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更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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